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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
第2934号建议的答复
谭旭光代表:
您与4位代表提出的《关于简化汽车及发动机公告的零部件限制的建议》收悉,结合市场监管工作职能,现答复如下:
一、背景情况
我国于2001年发布ccc认证制度,目前在车辆及安全附件产品领域已覆盖包括汽车整车及玻璃、轮胎等在内的9种产品,并不直接包括发动机产品。发动机在ccc认证中,主要是随着整车进行认证,依据gb18352.6—2016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第六阶段)》及gb17697—2018《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第六阶段)》等标准管控其环保相关指标。获证产品在发生技术变更(设计、结构参数、关键零部件/原材料等)影响对标准的符合性时,需要进行认证变更,以确保车辆标准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持续有效。
二、已开展工作
2020年4月,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版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》,一是在目前按产品单元发证的方式基础上,增加按照产品系列发证的方式,企业可自由选择,从而实现汽车ccc证书划分最大限度粗化,将大幅压减现有的3万余张汽车ccc证书。二是在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,对汽车检测中的部分型式试验项目增加企业自我承诺方式;将汽车认证申报参数压减40%,并按照重要程度将参数分为a、b、c三类,其中c类参数由企业自主管理,在工厂跟踪检查前备案即可。三是对于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有效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申请,由企业提交标准符合性自我承诺和相关技术资料,指定认证机构进行文件审查后颁发ccc认证证书。
三、下一步工作
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深化汽车ccc认证改革,一是进一步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20〕43号)要求,推动实现“一套标准、一次检测、各方共用、各司其责”的目标,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。二是强化汽车认证绿色通道建设,对采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的车型实施包容审慎监管,推动逐步形成新技术认证绿色通道。三是进一步简化认证变更程序,建立统一、科学的型式试验同一型式判定原则,减少变更频次。
市场监管总局
2021年6月29日
抄送: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(联络局),国务院办公厅,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(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)。
联系单位及电话:认证监管司 010-82262674